(2010)历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济南四通海联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济南四通海联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历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青运,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四通海联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济南四通海联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与济南四通海联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未被撤销,本案再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段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耿杨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