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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许正飞,海门市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分割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转下页)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敦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