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许正飞,海门市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分割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负担。(转下页)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敦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