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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民生与周贵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生,周贵友,周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民生,男,1960年3月3日,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周贵友,男,61岁,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周军,男,36岁,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民生与周贵友、周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生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