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民生与周贵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生,周贵友,周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民生,男,1960年3月3日,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周贵友,男,61岁,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周军,男,36岁,汉族,地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民生与周贵友、周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生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