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其贵与邢军、吴振彪、熊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王其贵被告:邢军被告:吴振彪被告:熊寿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贵诉被告邢军、吴振彪、熊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邢军所有的皖NXJ1**号奥迪汽车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军所有的皖NXJ1**号奥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