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太顺、廖菊芬与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太顺,廖菊芬,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魏太顺,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廖菊芬,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3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841-6。法定代表人檀东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洪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太顺、廖菊芬诉被告清流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太顺、廖菊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9.50元,由原告魏太顺、廖菊芬共同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