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德勇合同诈骗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514号罪犯王德勇,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德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8.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8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德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德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德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王德勇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