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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余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传成,邵显财,徐作海,徐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04-2号申请执行人余传成。被执行人邵显财(又名邵伟)。被执行人徐作海。被执行人徐作东。申请执行人余传成与被执行人邵显财、徐作海、徐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作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作东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