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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书达与康缅缅、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书达,康缅缅,吴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许书达,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康缅缅,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吴海滨,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许书达与被执行人康缅缅、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康缅缅、吴海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书达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到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执行人康缅缅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G58**小汽车办理查封手续,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知该车辆已被盗抢,无法办理查封手续。本院又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康缅缅、吴海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书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缅缅、吴海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康缅缅、吴海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