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乐非法持有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乐,男,199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花圈附近向一名男子(待查)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360发气枪铅弹,后将该1360发气枪铅弹藏放在其家中。2014年12月29日,陈某乐因吸食毒品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其主动供述非法持有弹药的犯罪事实。尔后,侦查机关对陈某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搜出疑似子弹1360发。经鉴定,所扣缴的1360发疑似子弹是气枪铅弹。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乐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的子弹、现场勘验与辩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明知是弹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某乐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非法持有弹药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二、扣押的1360发气枪铅弹,予以没收(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