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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继林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千桥南龟山口。法定代表人赵迪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贵,男,系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继林,男,汉族。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继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继林给付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17000元,于2014年11月21日前一次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5元。因被执行人郑继林在调解书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继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交付了案件款17000元、诉讼费435元,共计人民币17435元。申请执行人宝鸡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额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郑继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