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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合染化厂、刘维生等与天津市旺泉永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永合染化厂,刘维生,韩丙喜,天津市旺泉永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38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永合染化厂。法定代表人刘亚文(刘雅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福顺,该公司副厂长。申请执行人刘维生。申请执行人韩丙喜。被执行人天津市旺泉永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子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刘雅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辰民初字第0121-0123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按法律文书给付申请人天津市永合染化厂借款884977.32元,诉讼费6325元、给付刘维生借款90000元,诉讼费1025元、给付韩丙喜借款150000元,诉讼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委托中通诚(天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6943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自愿用所评估的设备以物抵款给三申请人所有,余款三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辰区西堤头镇季庄子村北100米天津市旺泉永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车间内的机器设备:普通车床(C6140HK/1500)1台、普通车床(C615)10台、牛头刨床(B665)1台、立式蒸汽锅炉(LSG1-0.8A3)1台、剪板机(Q115*2500)1台、折弯机(WE67Y-40/2000)1台、开式冲床(JBZ3-40)1台、普通车床(CDZ-6140)1台、强力织物机(YGD2613)1台、可塑性试验机(KSD-49)1台、点凸焊机(DNK100)1台、氧化碳保护焊机(NBC-200)1台、电动试压泵(4DSY-35MPa)1台、水带织机(G25/100)40台、捻线机(NZI-160)2台、开放式拣胶机(K400A)2台、摇臂钻(Z30329)1台、钻铣床(ZX6350C)1台、万能钻铣床(Z6350C)1台、万能钻铣床(Mar-57)1台、挤出机(XJ-150)1台、挤出机(XJ-115)1台、平面磨床(MZ-130)1台、可倾式冲床(40T)1台、可倾式冲床(63T)1台、可倾式冲床(80T)1台、冲床(25T)1台、双臂式可倾式冲床(J23-25T)1台、普通车床(C6140HK/1000)2台、PVC挤出机(ST45/28)1台、PVC挤出机(ST30/25)1台、PVC造粒机(ST90/18)1台、喷涂线1套以评估价为269430元抵债给三申请人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全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