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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红诉被告王利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号。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号。指定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