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淡链贩卖毒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淡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淡链,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大学本科,住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揭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卢奕彬,广东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淡链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淡链及其辩护人卢奕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4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淡链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中学前,以人民币(下同)400元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甲。2014年7月3日,黄淡链在揭阳市榕城区其住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31包(净重1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1瓶(净重28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1瓶(净重183克)及微型电子秤等贩毒、吸毒工具。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2%。(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7月2日下午16时许,和2014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黄淡链先后两次在其揭阳市榕城区的住宅内,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林某甲吸食。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淡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淡链辩称其卖给王某甲2克冰毒,但没有收钱。其辩护人辩护称,黄淡链有立功表现,系以贩养吸,有悔过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2014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淡链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中学前,以400元的价格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甲(毒资尚未交付)。2014年7月3日,黄淡链在揭阳市榕城区其住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透明晶状物31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净重120克)、透明晶状物1瓶(玻璃瓶装,净重286克)、透明晶状物1瓶(玻璃瓶装,净重183克)及微型电子秤、“冰壶”等贩毒、吸毒工具。经鉴定,上述透明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2%。(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7月2日16时许和3日16时许,黄淡链先后2次在揭阳市榕城区其住宅内,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吸毒人员林某甲吸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王证实2014年6月30日21时许,他打电话叫黄淡链拿2克冰毒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中学门口卖给他,对方答应了。他在仙桥中学等了二十多分钟,黄淡链就到了,拿给他2克冰毒(用一个透明塑料小封口袋包装),说价钱是400元。他拿过冰毒后,说他现在没有钱,400元钱是否能过几天再还。黄淡链答应了,然后就离开。同年7月3日22时许,他拨打黄淡链的手机,约其到仙桥中学前见面。他带着400元钱准备还给黄淡链,但在仙桥中学前等了一会,他就被民警现场抓获,400元钱也被公安机关收缴。通过对不同相片进行混合辨认,王辨认出黄淡链。王还指认了交易毒品的现场。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7月2日16时许,她到朋友黄某甲家里(地址是榕城区)玩,在客厅里看见黄某甲的父亲黄淡链拿着1个玻璃瓶(瓶里装有水,瓶盖插着2根吸管),用打火机在其中1根吸管口烧着锡箔纸(锡箔纸里面装着一些透明晶状物),然后用嘴从另一根吸管用力吸。她问黄淡链是不是在吸食冰毒,黄淡链说是。她说她也想试一试,黄淡链答应了。黄淡链把这个玻璃瓶递给她,她用嘴含着吸管,黄淡链用打火机烧着带锡箔纸的那根吸管,她吸了二三口,感觉有点苦,就没有再吸食。7月3日16时许,她再到黄某甲家里玩,又看见黄淡链在吸食冰毒,就说她想再吸几口,黄淡链答应了。黄淡链把玻璃瓶递给她,她用嘴含着吸管,黄淡链用打火机烧带锡箔纸的吸管,她吸食了二三口,就没有再吸了。17时许,新兴派出所的民警到黄淡链家里检查,现场查扣了黄淡链30多包冰毒和2大瓶冰毒,还有一些吸毒工具,并把她和黄淡链口头传唤到新兴派出所接受调查。通过对不同相片进行混合辨认,林辨认出黄淡链。林还指认了她吸毒的地点。3.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日17时30分至18时对揭阳市榕城区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查扣黄淡链透明晶状物一批及吸毒工具一批,后将黄淡链、林某甲口头传唤到新兴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公安机关制作了现场示意图,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及被查扣物品的照片。照片经被告人黄淡链当庭辨认,确认无误。4.现场笔录。证实2014年7月3日22时30分,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在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中学前面抓获王某甲,后将其口头传唤到揭阳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并扣押了在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路某某花园某幢某号房查获的透明晶状物31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净重120克)、透明晶状物1瓶(玻璃瓶装,净重286克)、透明晶状物1瓶(玻璃瓶装,净重183克)、吸毒工具“冰壶”2个(均为玻璃瓶制作)、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IUSAI牌,型号:US6,串号:86470601******1)、移动电话机1部(黑色,联想牌,型号:A266t,串号:86727401******5)、铁钳2把(1把长18公分,1把长12公分)、铁勺1把(长21公分)、螺丝刀1把(“一”字头,长13公分)、微型电子秤1台(灰色,写有“MLScale-E”字样)、打火机2个(1个为蓝色,1个为透明色)、透明塑料封口袋8个。6.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揭公(司)鉴(化)字(2014)07034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31包透明晶状物(净重120克)、玻璃瓶装的透明晶状物2瓶(其中一瓶净重286克,另一瓶净重183克)进行常规毒品定性分析。检验意见:送检的检材中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淡链。7.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粤公(司)鉴(化)字(2014)0800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淡链家中现场查获的589克晶体进行毒品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意见: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2g/100g。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淡链。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淡链和证人林某甲的尿液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淡链于2014年7月4日因其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收缴吸毒工具2个及打火机2个。林某甲于同日因其吸毒行为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淡链的户籍登记情况。11.证明材料。揭阳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证实:因涉案的“某仙”、“阿牙”、“某仲”、“某勇”等人无具体姓名及住址,暂无法抓获上述人员。12.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淡链被讯问时的情况。13.被告人黄淡链的供述。黄供述称,2014年5月份,1个叫“某仙”的朋友给他800克冰毒,说是给他先拿去卖,有钱再还。这些毒品有一部分被他吸食了,还有一部分被他卖给别人,剩下的589克被民警扣押。他共贩卖毒品6次,其中在2014年6月初,他先后3次贩卖各贩卖1克冰毒给“阿牙”,每次收款100元。6月23日,他贩卖1克冰毒给“某仲”,收款100元。6月30日21时许,1个外地货车司机打电话叫他送2克冰毒到仙桥中学前,他就带了2克冰毒到仙桥中学,见面后将2克冰毒交给该货车司机,货车司机说手头没钱,400元钱要先欠着,他就答应了。7月1日,他贩卖1克冰毒给“某勇”,收款100元。7月2日16时许,林某甲到他家,他刚好在吸食冰毒,林某甲说她也要吸几口,他就将吸毒工具“冰壶”拿给林某甲,用打火机帮林某甲熏着装有冰毒的锡箔纸,林某甲吸了几口后就将“冰壶”还给他。第二天下午16时许,林某甲又来到他家,他在吸食冰毒时,林某甲又说要吸食几口,他就把“冰壶”交给了林某甲,用打火机帮林某甲熏着装有冰毒的锡箔纸,林某甲就吸了几口。17时许,公安机关在他家现场查获了589克冰毒,其中装在31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的冰毒净重120克,另外装在2个玻璃瓶内的冰毒各净重286克和183克。这些毒品都是同一批货,是他在同一整包的冰毒中分包出来。公安机关还现场查获了“冰壶”和打火机各2个以及铁钳、铁勺、螺丝刀、微型电子秤等物品。通过对不同相片进行混合辨认,黄辨认出林某甲;辨认出王某甲就是在2014年6月30日晚上21时许向他购买冰毒的外地货车司机。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黄淡链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在黄淡链家查获的冰毒、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以及黄淡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认定黄淡链在家中容留林某甲吸食毒品2次的事实,有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证人林某甲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和黄淡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淡链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冰毒,数量大,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黄淡链辩称其卖给王某甲的2克冰毒没有收钱。经查,王某甲的证言与黄淡链的供述能够证实王某甲尚未将400元毒资交付给黄淡链,故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护称,黄淡链有立功表现,系以贩养吸,有悔过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黄淡链虽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甲,但王某甲只是吸毒人员,并非犯罪分子,而黄淡链所供述的其他涉毒线索均无法查证属实,因此,黄淡链的行为不构成立功;黄淡链虽然是以贩养吸,且有悔改之意,但考虑到本案毒品数量大,黄淡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不能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淡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伟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