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与李学刚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李学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学刚,男,生于1979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学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