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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与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周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周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泰市杏山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6736606-6。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该所主任。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新民乡黑石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2219841-8。被告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D组团购中心(一)幢2单元15层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503605-1。被告周蒙。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盘县新民龙源煤业有限公司、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周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JK50**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