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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旭东与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东,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韩旭东,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旭东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旭东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华奥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