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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宗朝与李东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朝,李东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宗朝,农民。被告李东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朝诉被告李东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朝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宗朝负担。审判员  杨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