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成都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成都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成都市西青路***号。法定代表人安世泽,院长。委托代理人敬晓洪,四川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黄龙溪镇。法定代表人黄志昂,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成都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2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