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与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何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365号。法定代表人廖红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嘉,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被告何松,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廖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嘉、被告何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双方就供应沙石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沙石,供货完毕后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货款,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20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了沙石,2012年8月21日,双方签署了“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单”,确认被告何松尚欠原告货款287689元,此后被告何松陆续支付了货款50943元,余款一直未付,2014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余款236746元进行了确认,并由被告何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现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6746元。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几组证据予以证实。一.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何松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三.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单、欠条,证明被告何松欠款的事实和金额。被告何松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对欠条金额有异议。被告何松辩称,我确实欠原告的货款,但不是原告主张的那么多,我出具欠条后又支付过2万元,目前我经济紧张,无法还款。被告何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被告双方就供应沙石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沙石,供货完毕后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货款,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8月20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了沙石,2012年8月21日,双方签署了“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单”,确认被告何松尚欠原告货款287689元,此后被告何松陆续支付了货款50943元,余款一直未付。2014年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余款236746元进行了确认,并由被告何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我何松在目前为止还欠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河砂款236746元”。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6746元。以上事实有本院认定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供应砂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何松提供了砂石,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对所欠货款也进行了结算,虽然被告辩称所欠金额与欠条不符,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所欠货款236746元。综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眉山市海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2367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50元,由被告何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