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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刘国勇、崔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东,刘国勇,崔艳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杨旭东,宣钢医院职工。被告刘国勇,张家口市宣化区工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崔艳彬,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宣化钢铁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刘国勇。身份证号:1307051963********。被告崔艳彬,身份情况同上。原告杨旭东诉被告刘国勇、崔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书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旭东、被告刘国勇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崔艳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旭东诉称,2011年10月22日崔艳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旭东借款200000元,借期1年。并约定利息为每年40000元。借款到期后,崔艳彬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为维护杨旭东的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崔艳彬、刘国勇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24000元。被告崔艳彬、刘国勇辩称,借款200000元是事实,利息为2分我也认可。我总共欠杨旭东500000元,现在为什么只起诉了200000元。另外我现在一次性偿还不了全部欠款,希望法院能给我们调解。经审理查明,崔艳彬与刘国勇系夫妻。2011年10月22日杨旭东与崔艳彬签订欠款及还款协议,合同约定崔艳彬因商业用款向杨旭东借款200000元,借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200000元,崔艳彬需从2011年11月22日前向杨旭东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利息,每月3333元,计年利息40000元,到2012年11月22日止。崔艳彬如延续用款需于2012年9月22日前与杨旭东重新商议。至今崔艳彬未能偿还杨旭东借款。借款利息崔艳彬已支付至2014年10月。上述事实,有杨旭东的陈述,崔艳彬、刘国勇的答辩,欠款及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崔艳彬向杨旭东借款2000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崔艳彬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杨旭东借款。被告刘国勇与崔艳彬系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院对杨旭东要求崔艳彬、刘国勇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旭东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即年利率2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崔艳彬、刘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杨旭东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崔艳彬、刘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海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