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振民与李淑梅劳务合同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民,李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民。被执行人李淑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280.00元、诉讼费25.00元,合计2305.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