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光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张光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蓉,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此类案件人数众多,争议标的额较大,在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告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