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力与被上诉人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某馆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49557-1,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范志军,总经理。上诉人王力因与被上诉人乐购仕(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