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伟与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5号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徐军。原告周伟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徐军应归还给原告周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772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徐军名下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463号302室房产,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