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履生、段发志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履生,段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范向宏,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履生。被执行人:段发志。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0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夫妻二人于2012年1月4日违法生育二胎,为此,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听证告知书,二人未提出听证要求,该局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向罗履生、段发志二人作出了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0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11679元,要求于2014年5月16日前到西六支乡计生中心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该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载明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并于当日送达。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又于2014年7月17日对二被执行人作出了祁人计催告(2014)第0700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0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罗履生、段发志作出的祁计生征决﹝2014﹞第0700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杰审判员 罗康玲审判员 卢崇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