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白振山与衣世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山,衣世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白振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张盛荣,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世权,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白振山诉衣世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白振山于2015年5月6日以林照四至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振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振山承担。审 判 长 庄武艳审 判 员 丁元田人民陪审员 代世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岳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