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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白振山与衣世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山,衣世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白振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张盛荣,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世权,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白振山诉衣世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白振山于2015年5月6日以林照四至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振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振山承担。审 判 长  庄武艳审 判 员  丁元田人民陪审员  代世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岳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