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与肖某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余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895667.44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899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某、肖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90856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