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鲁玉瑛与徐张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玉瑛,徐张先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鲁玉瑛,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徐张先,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鲁玉瑛与被告徐张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徐张先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