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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颜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黄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颜某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代理书记员罗辉辉担任记录。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初相识。被告曾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60000元就可结婚,后经协商40000元包干,被告便选好了吉日,原告于7月28日借款转付,29日被告进原告家。几天后,被告又通过原告工资卡两次转走17000元。8月底,原告儿子在青海住院,被告只给原告4000元。9月17日,被告给原告发了短信,说被告父亲反对等等。9月22日原告回家,后因信息和钱的事情,原、被告争吵了起来,被告扔掉了工资卡,因卡中无钱,原告向被告借500元做生活费却遭拒绝。10月初被告使用安利纯洗衣液洗身体,从而导致不能房事。8月1日起,原告发现被告仍和网友谈情说爱。2014年11月7日,被告在网上留言,说家人反对原、被告在一起为借口,导致不能与原告领取结婚证。在原告过60岁生日时,被告没有参加原告的生日寿宴,却一人回了娘家,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利用QQ和信息故意找茬、栽赃、无事生非。原告和介绍人多次去过找过被告,要求被告退回彩礼钱,被告拒绝。由于被告的言行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不但应退回所有的费用,还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礼金47000元及返还原告工资14000元。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单1张,拟证明2013年7月28原告向被告转账4万元给付彩礼的事实;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1张,拟证明2013年8月8日、9月9日被告从原告的工资卡上分别转出账12000元、5000元的事实;3、短信内容3张,拟证明趁原告不在家的时候,被告与他人网上谈对象的事实;4、2013年9月26日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内容,拟证明被告一开始心思就没在原告这,被告想婚约的事实;5、2015年2月13日被告委托介绍人带给原告书写的信1封,拟证明被告要主动断绝与原告的关系事实;6、被告笔记本内书写的单子1张(复印件),证明被告银行卡和金银首饰及黄金存在的何处,及被告应属于骗婚的事实。被告颜某某辩称:诉状中原告全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与2013年6月初相识,双方协商后同意进一步交往。因被告工作及收入的不稳定,原告就承诺同居生活后帮被告找工作,并接被告女儿来一起生活,共同抚养,溆浦的房子房产证尚未办理好,办原、被告的名字归两人共有。原告在青海的房子所享有的份额现市价约400000左右,原、被告以后生活会更好。原告又在7月28日拿出40000元给被告,并说这钱先被告拿着作为以后共同生活开支,可以吃原告的、用原告的,生活万事无忧。原告优越条件打动了被告,在原、被告年龄悬殊近30岁的情况下,被告想到只要原告对被告好,有责任心、有安全感。被告就同意了原告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被原告接到原告家与其同居生活。在被告同意入住原告家后,两人共同协商于7月28日花4800元采购两套床上用品,花3000多元购置新衣服。8月4日,原告提出给被告买手镯和项链,原告帮被告挑选好后,用共同生活费40000元支付了15200元。后被告催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但原告提出去青海儿子那里,征求下意见,将那边房子卖掉后回来办理。8月24日,被告给原告4000元去青海的路费,8月28日原告去了青海。原告在青海期间,9月17日被告晚上生病,给原告多次打电话没人接,第二天早上原告却打来电话责骂被告,让被告心凉。9月22日,原告回家后,对被告态度全然改变,经常找原告茬,栽赃、口是心非,2014年3月份原告还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让被告难以忍受。在与原告交往的1年半期间,被告上班一年多,工资收入全部投入到与原告的共同生活中。被告管理原告的工资卡仅仅三个月,家庭生活开支基本来源于原告给付给被告40000元的生活费,现钱基本花光。原告用金钱及其他种种有利条件诱惑被告与其同居,占有被告后,根本没有结婚的打算,纯粹是出于玩弄。原告要求返还已共同开支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颜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梦洁专卖店销售单1张,拟证明原、被告用于床上用品花费4800元的事实;2、被告的银行卡存款明细对账单共5页,拟证明8月4日在原告的同意下,被告刷卡消费购买1条铂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共花费15520元,8月8日、9月11日分别向原告打过600元钱,8月24日从该卡中取出4000元给付原告的事实;3、2013年10月11日步行街手机城票据1张,拟证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要被告从4万元里开支,购买手机1台花费4020元;4、2014年3月13日步行街手机城票据1张,拟证明维修手机花费1200元的事实;5、2014年7月8日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病历1份、2014年8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怀化济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张、2014年1月19日、2014年4月25日溆浦县中医院检验报告单2张,及医药费收据13张,拟证明被告与原告同居的时间期间患上妇科病,去各医院看病做检查及所花费10000元左右的事实;6、2014年11月16日原告给被告发的QQ信息,信息载明原告要求被告6项条件,拟证明被告要与原告生活,就要达到原告的提出的要求,如做不到就不能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对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银行卡转账40000元,同日被告支出10000元,用4800元购买了两套床上用品,用于原、被告一同生活。次日原告将被告接到家中与其同居生活。同年8月4日,原告陪同被告购买金镯子一只、铂金项链一条,共花费15520元,被告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原、被告同居不久,原告就将其工资存折交与被告,两人协商被告每月给原告600元零花钱,其余由被告管理使用。8月8日,被告将原告工资存折里的120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同时也从该银行卡向原告转账600元。8月10日起至8月23日,被告共支出18483元。8月24日,被告取现金4000元交给原告,后原告去了青海。9月11日被告把原告的工资存款50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同日转账600元给付被告。9月17日,被告发信息给原告,表明被告父亲不同意原、被告的婚事,双方为此事有些不愉快。9月底原告从青海回来,两人仍同居生活,原告与被告为被告将其工资全部取走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的工资存折退还。2013年10月11日被告购买了价格4020元的手机一台,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3500元。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因妇科不适曾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被告向本院提供医药费发票13张,金额共计746.05元。双方常为被告用手机上网与他人聊天发生矛盾,2014年3月,原告为被告上网与他人聊天,与被告争抢手机,手机被摔坏,3月13日被告维修手机花1200元。因原、被告互不信任,矛盾日益加深,2014年9月被告从原告家搬出。2014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信息提出六项条件,如被告愿意和好双方按条件执行,遭到被告拒绝。2015年2月11日,原告写信给被告请求和好,被告回信明确拒绝。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并确立关系后,原告黄某某向被告颜某某的银行卡汇入的40000元系彩礼的范畴。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部分彩礼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年龄差距大沟通困难,致使彼此互不信任,无法共同生活。综合以上因素,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因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后,原告主动将工资存折交与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将原告存折内的工资收入转入其本人账户,原告在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未持异议,且原告将工资存折交给被告时,双方约定除每月给原告600元外,其余由被告支配使用,同时该存款在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已开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颜某某提出40000元系原告希望与其同居生活而赠送的,以及40000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全部作为生活开支为由拒绝返还的抗辩不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某某应返还原告黄某某彩礼款共计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