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