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