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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风与被告李秀莲、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风,李秀莲,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张艳风,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莲,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广济街69号。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风与被告李秀莲、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风撤回起诉。诉讼费108元,本院减半收取,54元退给原告张艳风。(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畅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