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亚贤与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郭亚贤,女,1960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加荣。委托代理人康瑞峰。关于郭亚贤诉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完全履行义务,权利人郭亚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继续赔偿人民币(下同)47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李宸、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新义嘉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仍需赔偿申请执行人37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出书面履行承诺,具体为: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120,000元;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120,000元;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134,000元;若未按上述承诺履行,愿承担违约金80,000元。对于被执行人作出的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其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