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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与张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131号张志民:关于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汴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执行款93819.55元,及诉讼费1595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1331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2493****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郝 俊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