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湖北大中中医院、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朝霞,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琪,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大中中医院。委托代理人蔡晓青,该院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中中医院、湖北大中中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