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宝富与张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富,张云生,张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张宝富,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云生,男,62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张桂荣,女,62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