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经亲友劝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