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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经亲友劝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