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