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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连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