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指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与吕道升、吕永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吕道升,吕永进,吕道旭,吕贻殿,吕贻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指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被执行人吕道升。被执行人吕永进。被执行人吕道旭。被执行人吕贻殿。被执行人吕贻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烟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贻殿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证券营业部有投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吕贻殿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证券营业部开办的资金账号为53×××41的股票账户总资金5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