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正亮与李斌波、黄渊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亮,李斌波,黄渊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亮,男。被执行人李斌波,男。被执行人黄渊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斌波、黄渊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阳法民初字第8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