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正亮与李斌波、黄渊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亮,李斌波,黄渊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亮,男。被执行人李斌波,男。被执行人黄渊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斌波、黄渊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阳法民初字第8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