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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方华兵与沃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兵,沃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50-3号申请执行人:方华兵,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沃先兵,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关于方华兵与沃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沃先兵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沃先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