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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工,住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老君村8组37号。被执行人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委托四川省内江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和平街2号厂区内的废弃机器设备。2015年4月7日陈开容(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712223868)以23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和平街2号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弃机器设备归买受人陈开容所有。[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和平街2号内江凯尔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废弃机器设备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开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开容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戴 萍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