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霍×1与霍×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1,霍×2,霍×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527号原告霍×1,男性,年龄44。被告霍×2,男性,年龄54。被告霍×3,女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霍×1诉被告霍×2、霍×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霍×1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霍×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