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玉清与被执行人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清,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清,男,住沙县。被执行人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潘建聪,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玉清与被执行人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理房屋出事登记违约金5929.9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126.7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168.82元,申请执行人依分配得执行款1211元。被执行人沙县金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442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