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新玉与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玉,刘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宋新玉。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委托代理人曹永,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宋福英与被告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发现宋福英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宋新玉以自己是宋福英的遗嘱继承人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本院通知其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宋新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宋新玉负担。审 判 长 徐炳荣代理审判员 镇永娟人民陪审员 陈志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