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程雪芳与刘宪明、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芳,刘宪明,孔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18号原告:程雪芳。委托代理人:赵辉,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宪明。被告:孔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芳与被告刘宪明、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雪芳于2015年5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雪芳撤回对被告孔彩红的起诉。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