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何光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光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武。委托代理人李盛,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何光旭,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光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光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