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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付彦武与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彦武,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付彦武。被执行人哈尔滨五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3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彦武于2015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5378元,未执行标的为155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