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国霞与余昭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霞,余昭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薛国霞。被告:余昭建。原告薛国霞与被告余昭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薛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昭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国霞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9月19日分两次通知原告将脚手架大架2组、小架2组及轮子8只、台板4块、斜撑4件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工地供其使用。被告交付押金1300元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被告拒绝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为此,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脚手架大架2组、小架2组及轮子8只、台板4块、斜撑4件,或赔偿价款4680元;2.支付租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24元,请求支付至租赁物归还之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薛国霞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协议)合同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脚手架(收到押金1300元),租期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须主动交纳租金,并归还脚手架及零配件,如需继续租用,应补办续租手续,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拒绝续租并收回所有脚手架;租赁物为台板4块、护拦门架4片;4套护拦每天6元;实际丢赔损费为:门架每片180元,台板每块180元,等。2.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协议)合同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脚手架,租期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须主动交纳租金,并归还脚手架及零配件,如需继续租用,应补办续租手续,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拒绝续租并收回所有脚手架;租赁物为门架4片、十字斜撑4件、台板4块、护栏门架4片、刹车轮8只、护栏斜撑4件(一组脚手架为门架2片、斜撑2件、台板1块、连接棒4只);2组脚手架每天3元,8只轮子每天4元,2套护栏每天3元;实际丢赔损费为:门架每片180元,斜撑每件50元,台板每块180元,刹车轮每只160元,小门架每片160元,小斜撑每件50元,等。原告称:原告于签约当日交付租赁物,被告支付押金1300元,其他未支付过租金,也未归还租赁物。被告余昭建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发生租赁关系的���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接收租赁物后应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应归还租赁物,逾期未归还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本案租赁期已届满,原告有权请求归还租赁物,如被告逾期不能归还,则应按约定的租赁物价款赔偿损失,由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在按约计算的金额之内,可按原告请求予以支持,计4680元;原告请求按约定每日6元、10元支付租金于法有据,但鉴于原告提出了收回租赁物的请求,租金应支付至本院确定的租赁物归还之日,对于之后的租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押金1300元,应予扣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国霞出租的门架4片、十字斜撑4件、台板8块、护栏门架8片、刹车轮8只、护栏斜撑4件,如逾期不能归还,则赔偿价款4680元(按门架每片180元,斜撑每件50元,台板每块180元,刹车轮每只160元,护栏门架每片160元,护栏斜撑每件50元计算);二、被告余昭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国霞租金(2014年9月17日至18日计12元,自2014年9月19日起按每日16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并扣除已付押金1300元);三、驳回原告薛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昭建负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