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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宋泽胜、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委托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王宪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