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宋泽胜、宋铎,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委托代理人叶鸿,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王宪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