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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邹佩珍、彭文进、彭丽娥、彭汉渠与被告彭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佩珍,彭文进,彭丽娥,彭汉渠,彭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邹佩珍,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文进,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彭丽娥,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汉渠,男,192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龙强(曾用名彭隆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佩珍、彭文进、彭丽娥、彭汉渠与被告彭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邹佩珍、彭文进、彭丽娥、彭汉渠共同负担。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